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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6年,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到底赔了还是赚了
《财富》杂志曾做过一项研究∶把全职妈妈所承担的工作按照社会职能划分成保姆、厨师、司机、老师、教练、维修工、清洁工、CEO、销售、采购、助理等。以中等工作量消费水平换算,折换成年薪是12万美元。全职太太们不是在被男人“养”着当寄生虫,她们只是没有直接给家庭带来看得见的经济收入。
《民法典》未实施前,按照原《婚姻法》第四十条有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规定而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必须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
可中国式婚姻大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我见证过太多血淋淋的案子,在我和我的团队近些年代理的全职太太离婚案件中,即便落实中也是在“现有”的财产中各一半。不仅没有对全职太太有照顾,并且似乎更加认同那个在外工作的人的价值。
谁在外面赚钱,钱就是谁的;而家务劳动、生养、教育孩子的劳动,都是无薪酬劳动,一旦离婚,在实际判决时是得不到保护的,而承担这些无薪劳动的,绝大部分是女性。
这些女性被离婚时,因无法提供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相关证据,因而则会因为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无法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如今,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接地气,也更具有操作性。对全职太太来说可以说是春天真的来了。
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
那么如何主张家务劳动补偿金,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呢?
第一,需要你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并阐述提出该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判决金额,是比较少的,一般来说,判决对方支付的补偿金额一般是5-10万元左右。因为家务劳动补偿金,主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分割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一方对付出较多的另一方的补偿制度。
第三,如何才能获得更高金额的补偿呢?需要你在诉讼中提供更多证据,证明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义务,具体的诉讼证据是比较庞杂的,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定制相关的证据清单,进行梳理后提交给法院。
例如我本人去年代理的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10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属于近年来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方面的最高金额判例。案情是这样的,双方结婚30年,我方当事人是女性,不仅在婚内生育了三个子女,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辅助男方创立家业,又陆续辅助三名子女照顾孙子女等。通过我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对方需支付我方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整。
古人说“早晨起床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可见家务事之重要,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却往往是一方为了照顾家庭,牺牲事业成为全职主妇或者“煮夫”,另外一方只是“琴棋书画诗酒花”,十指不沾阳春水。
相亲相爱的时候,一切静好,但是在感情产生裂痕,婚姻无法维系的时候,照顾家庭的一方,其付出不但得不到认可,甚至还会被嫌弃,认为他们根本没有出门工作挣钱,对于家庭没有贡献。
真正到了离婚的时候,由于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对于家庭财政情况根本不了解,在财产分割上不占优势,而且他们多年来为家庭的付出也根本得不到补偿,非常不公平。
一、《婚姻法》下,长期休眠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务劳动问题也有规定。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但是,这一规定又是以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除非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明确以书面约定各自赚的钱算各自的,夫妻财产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否则,离婚时,全职照顾家庭一方是得不到补偿的。
所以,在《婚姻法》的规定下,我们一般认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难以被唤醒。
二、《民法典》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对于负责家务一方,在离婚时取得补偿没有做任何适用前提的限制,可以认为是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真正唤醒!
北京房山“王女士案件”便是司法实践对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确认。
随着北京房山“王女士案件”被广泛热议讨论,我们也听到了很多声音,认为5万的赔偿太少的问题。
作为“家务劳动补偿”第一案,该案件是一种尝试和探索,虽然综合考虑了很多因素,但是鉴于“家务劳动”的抽象性,其价值确实难以准确衡量。但是,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婚姻家事案件当中,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会得到正视,关于补偿标准和系列问题必然会更加完善。
婚姻家事大小事,有事就找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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